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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买卖联体玫瑰片合法吗?
http://news.artxun.com 2008-03-24 19:01:54
国家邮政局于1998年11月17日发布《通告》,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买卖多联张邮资玫瑰片。但这样的《通告》究竟是否合理合法呢?5年后的今天再次研读《通告》,觉得疑窦丛生。
据《通告》称,“部分基层企业个别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将用于制作商函广告的未经裁切的多联张普通邮资明信片售出”。可见这些明信片并非赃物,而是由邮电局“售出”的商品,已经成为购买者的合法财产。我国《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当然也就有权利将其用于交易。“违反规定”的是邮政局工作人员,可由邮局内部处理,但购买者并没有责任。集邮界的诸多错体、变体,包括宫门倒、中山像倒印、一片红等著名珍品,大多是违规品,难道统统都要查禁?与玫瑰邮资片几乎同年代的“中银错片”为什么不查禁呢?难道制定法规可以那么随意吗?
据《通告》称,“邮资明信片是国家发行的有价票券,其印制规格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未经裁切的多联张邮资明信片属半成品,不符合明信片的国家标准,不准在市场流通。”其实在国外两联、异形乃至巨型的明信片并不鲜见,例如德国就发行各种双联邮资明信片,而且明文规定,卡片只要不超出最大信封的规定尺寸,都可以不加套封直接邮寄。如果中国的邮政当局不愿意与国际接轨,也许有权拒绝收寄两联以上的明信片,但是,禁止其流通就有点蛮不讲理而且超出自己的职权范围了!购买的目的不一定是邮寄,也可以是用于收藏。难道集邮爱好者买来收藏欣赏也不可以吗?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联体钞票岂不更应该查封了!
《通告》称,“多联张邮资明信片半成品在集邮市场高价炒作,扰乱了集邮市场。”其实买卖炒作是完全正当的,合法的。我国《宪法》(93年修正案,比《通知》早5年)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价位的高低由市场决定,只要买卖双方自愿,无须邮政当局来说三道四,横加干预。如果说炒高邮品的价格就是扰乱集邮市场,那我倒想请问:某些人为了牟取暴利,滥用职权,狂印乱发邮票,造成打折邮票泛滥成灾,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国家名片的声誉,这是不是扰乱集邮市场呢?
《通告》称,“各集邮市场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销未经裁切的多联张邮资明信片,对违规者,邮资票品管理部门有权依法予以没收和处罚。”请注意,这里禁止的对象不但是“各集邮市场”,而且还包括“任何单位和个人”。难道国家邮政局果真有那么大的权力来限制公民的合法权利吗?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我国《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75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请问:他们究竟“依”什么“法”、“有”什么“权”来“没收和处罚”呢?!
上述《通知》不但明显侵犯了多联张玫瑰片合法拥有者的合法权益,而且无理剥夺了其他爱好者购买、收藏这种已经合法存在于世的趣味品的正当权利。
由于上述《通知》没有写明有效期限,使人误以为是一个永远有效的规定。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往许多陈旧的规章制度已经不再适应形势的需要。笔者认为,正如没有必要查禁“一片红”和“中银错片”一样,完全没有必要查禁“多联张玫瑰片”。建议国家邮政局的现任领导重新审视以往发布的规定,凡不合理不合法的统统宣布作废,既有利于我国的邮市在法制的轨道上蓬勃发展,也可避免国家邮政局因侵权而成为被告的尴尬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