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人民币买卖及相关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规范人民币纸硬币(以下简称人民币)及相关商品买卖行为,加大监管力度,经商市场监管总局,结合当前实际,我行对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的通知》(银发〔1997〕399号,以下简称《通知》)进行修订,并以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外汇局联合公告形式公布。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人民币买卖管理制度的沿革
1997年9月,为落实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7〕28号),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通知》,在国务院通知的基础上细化了人民币买卖的要求。
2000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发布,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纪念币的买卖,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装帧流通人民币和经营流通人民币,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2016年2月、2017年9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许可相继取消。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进行修订,删除了“第二十六条装帧流通人民币和经营流通人民币,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公告(2016年第14号),对《通知》进行修订,删除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九条,取消了经营人民币的经销部、经销点及钱币市场须经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准设立、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规定。
二、修订必要性
从近年来管理实践来看,《通知》中部分内容不再适应新形势的管理要求。
一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公众对货币文化产品的需求不断增长,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货币文化传播、促进钱币市场健康发展,是未来一段时间内人民银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一项主要任务,对于人民币及相关货币文化产品买卖的管理要求需要明确。
二是经营、装帧人民币审批内容已经失效。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许可取消后,与之相关的3条内容已经失效。《人民币管理条例》明确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的处罚权,《通知》中3条处罚和管理内容不再适用。
三是普通纪念币发行日起一年内只准等值交换的规定已经不适应当前的管理需要。为了防止经销商炒作影响发行,《通知》规定“自发行之日起一年内只准等值交换"。自2016年起,人民银行通过合理提高发行数量、成卷兑换等措施,公众能够比较方便地获得普通纪念币,普通纪念币已经不再是一种稀缺资源,炒作现象得到有效治理。而且,为适应新的货币流通形势,未来普通纪念币主要发挥纪念功能,公众兑换到普通纪念币后,短期交流、买卖的需求逐渐增多。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买卖范围。
一是明确人民币纪念币、停止流通的人民币、“装帧流通人民币审批”取消前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人民币装帧品可以买卖,除普通纪念币以外的流通人民币(以下称流通中的人民币)不得买卖。同时,取消了“普通纪念币自发行之日起一年内只准等值交换”的规定。
二是明确纪念章、纪念券、纪念金等产品的性质,并从命名、宣传、主题等方面提出要求。
三是对境外货币在境内作为商品买卖、宣传进行规范,明确不得买卖与境外货币规格、图案、色彩等相近的仿制品。
(二)明确买卖的基本原则。明确买卖交易价格应遵循市场供求规律、诚实守信;要求不得炒作错版币等概念、不得操纵价格。
(三)规范宣传和广告行为。明确在买卖活动和发布宣传广告时,相关主体应守法合规。提出不得借国家重大活动名义,将买卖广告与重大活动不当勾连、谋取商业谋利。
(四)鼓励营造健康市场环境。鼓励相关市场主体深入挖掘人民币的文化内涵,加强培训宣传,建立标准,健全交易机制,促进钱币市场健康发展。
最后明确了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